青岛海力合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海力合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7号 邮编:266071 联系人:孙经理 电话:13793298917 固话:+86-532-84633243 传真:+86-532-84861998 E-mail: info@hyyon.com |
1. 应用范围
青岛海力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的销售和交货一般条件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买方提出的相互冲突或偏离的购买条件或其他保留,除非卖方对某一特定订单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无效。
2. 报盘,订单,任务
2.1。卖方的报盘在价格、数量、交货时间或可用性方面不具约束力。
2.2.买方收到卖方书面或电脑打印的确认书(包括发票或发货单)后,买方的订单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2.3.买方就与卖方签订的采购或交货合同中授予的权利所作的转让,在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生效。
3. 发票
3.1开具发票的价格应是卖方在交货时生效的价格。
3.2.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与交货之间的时间间隔内改变付款条件,卖方可适用发运之日有效的价格或付款条件。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在提价通知后14天内通知卖方退出合同,除非价格上涨完全是由于运费上涨造成的。长期供应合同(履行连续债务的合同)不适用撤销权。
3.3.用以计算发票金额的货物的重量,应在卖方工厂的发运部门确定,除非买方希望由发运站的铁路当局自费称重。
4付款条件,延迟付款
4.1。交纳汇票须经卖方事先同意,不构成付款。票据到期日自发票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发票到期日后发生的贴现费用、票据费用、账单税及类似费用,由买方承担。
4.2.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审核卖方发票。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异议,则卖方的发票被视为已被买方接受。
4.3.适用有关拖欠付款的法定规则。如果买方超过付款期限,卖方有权收取高于基准利率8%的利息。卖方保留证明和索赔延迟造成的更高损害的权利。
4.4.当卖方有理由怀疑买方的偿付能力或信誉,且买方不准备按要求预付现金或向卖方提供担保时,卖方有权取消其尚未履行的部分合同。
4.5.押金和预付款应包括销售税。
4.6.付款应视为已完成,直到金额已清入卖方的一个帐户。
4.7.卖方保留使用付款结算发票的权利,这些发票已拖欠时间最长,并按下列顺序计算欠款利息和应计费用:费用、利息、本金索赔。
4.8.买方无权扣留付款。反诉只有在无争议或已成为既判力的情况下才能被抵消。
5交付
5.1.卖方应尽一切努力尽早交货。不应有固定的交货期。
5.2.如果约定了一个固定的交货期限,而卖方没有提供,买方应给予卖方合理的喘息时间,通常为四周。
5.3.交货应由卖方自己的供应商准时交货。
5.4.交货日期应为货物离开卖方工厂或仓库的日期,如日期无法确定,则为货物交付买方支配的日期。
6. 装运,通过风险
6.1。卖方保留选择路线和运输方式的权利。买方提出特殊装运要求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除非已商定预付运费,否则买方还应承担合同订立后生效的运费的任何增加,以及因重新安排一批货物、储存费用等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6.2.买方接受货物发运时发生的损坏、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如果货物是由买方收取的,则由买方处理。
6.3.买方不接受的货物将按买方的费用和风险入库。
7保留所有权
7.1在履行其与卖方的商业联系所产生的所有义务之前,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不得转交给买方,卖方应包括解决附件索赔和赔偿和兑现支票和账单的索赔。如果卖方的索赔已包括在当前账户中,且该账户的余额已被击中并确认,则货物所有权也应与卖方保持在一起。
7.2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对卖方的义务,卖方有权在不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还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7.3。如果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被加工成新产品,买方应视为代表卖方进行此类处理,而不对卖方索赔。因此,卖方的所有权应扩展到由处理产生的产品上。如果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第三方保留的货物一起处理、混合或附于其所有权的货物,则卖方应按照其拥有的货物的发票价值与第三方拥有的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率,获取所得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货物与买方的主要物质合并或混合,买方通过接受这些条件,将其所有权交给卖方。
7.4买方有义务代表卖方提供对卖方保留所有权、服务和修理的货物的充分储存,以避免损失和损坏,这可能是一个谨慎的商人合理预期的程度。在接受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买方提前向卖方转让保险政策下可能给他带来的任何索赔。
7.5.只要买方适当履行对卖方的义务,他就有权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对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按他的意愿行事。但是,如果买方和他的客户就购买价款索赔达成协议,买方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这一规定不适用。买方无权以担保方式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转售货物时,买方应将所有权转让,但须由其客户全额支付。
7.6.通过接受这些条件,买方预先向卖方转让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转售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附带的权利和担保权益,包括汇票和支票,以便为卖方因商业交易而向买方提出的所有索赔提供担保。如果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以单一价格出售,则应以发票价值中卖方保留所有权的部分为限。如果买方销售卖方根据第7款第3款拥有共同所有权的货物,转让应限于发票价值中与卖方共同拥有的部分。如果买方使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合同基础上加工第三方的产品,则在接受这些条件时,他放弃向卖方提出的对第三方的合同要求,以便为他的索赔提供担保。只要买方适当地履行了对卖方的义务,他就可以从转售或合同处理中收回索赔。他无权转让或质押担保等债权。
7.7.如果卖方认为他的索赔有风险,买方应卖方的请求,将他的索赔转让给卖方,并向卖方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任何第三方旨在扣押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或转让给他的被没收的索赔的任何行为,应由买方立即提请卖方注意。
7.8.如果向卖方提供的担保价值超过应保障的债权价值的20%以上,卖方应买方的请求,释放自己选择的担保,将超额担保额降至20%。
8.不可抗力、障碍
任何形式的不可抗力障碍,特别是无法预见的生产、交通或航运动乱、火灾破坏、水灾、不可预见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或原材料和用品短缺、罢工、停工、当局行为或有义务履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减少、拖延或阻止生产、装运的任何其他障碍,接受或使用货物,或使其使用不合理,应在障碍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解除当事人提供或接受交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义务。如果由于阻碍、供应和/或承兑延迟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卖方的供应商没有提供全部或部分供应,卖方没有义务从其他来源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在其客户之间分配现有数量,同时考虑到他自己的要求。
9.缺陷通知
9.1.关于缺陷的通知只有在收到货物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缺陷通知,连同证明证据、样品和包装单,说明发票编号和日期,以及包装标记,才能得到承认。此类索赔须符合卖方的要求,即所交付货物的80%未打开并提供给卖方分析。9.2.卖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五个月内,立即被发现隐藏的缺陷。这不影响法定时效期限。证明缺陷是隐藏缺陷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9.3.作为投诉基础的交付货物,除经卖方明示同意外,不得退还卖方。
10. 发生缺陷时买方的权利
10.1买方提出的保修要求只能使买方有权得到替换品。如果卖方提供的替换也有缺陷,买方可以降低购买价格或取消合同。第九节所界定的损害赔偿要求。应保持不受上述影响。买方因返工引起的费用,特别是运输、旅行、劳工和材料费用而提出的索赔,如因货物后来被运至定单方房地以外的地点而增加,则应排除在外,除非货物是按照预定用途供应到这一地点的。
10.2.任何担保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声明只有在充分详细地说明担保的内容和担保保护的期限和实际范围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
11. 时效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保修要求期限应从法定时效期限开始之日起一年内终止。这些索偿要求自法定时效期限开始后两年内终止。关于法定时效期限或赔偿责任问题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根据产品责任法和有关销售消费品的规定,承担担保的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死亡、身体伤害或损害健康的责任、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责任,均不受影响。
12.责任
12.1.买方不得对卖方、其执行人员或其他代理人的任何轻微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要求,包括非合同性质的索赔,除非这种违约涉及对合同目的至关重要的义务。12.2.卖方只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间接损害或损害负责,如果这种损害是由于卖方或其一名管理人员的严重过失造成的。
12.3.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因死亡、受伤或对健康造成的损害。然而,这不应影响强制性法定责任条例的适用性,例如担保法或产品责任法的承担责任。
13.货物特性、技术支持、使用和加工
13.1.一般情况下,货物的属性只应包括卖方的产品说明、规格和标签中所述的财产。公开声明、索赔或广告不得归类为关于待售物品的财产的信息。
13.2.卖方口头、书面或通过试验提供的技术咨询是真诚的,但没有保证,这也适用于涉及第三方专有权利的情况。卖方的技术建议不应免除买方测试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适合预定工艺和用途的义务。产品的应用、使用和加工超出卖方的控制范围,因此完全由买方负责。
14.沟通
任何要求一方当事人收到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只有在送达该方时才有效。如果必须遵守时限,通知或其他通信必须在这一时限内送达接收方。
15建议
卖方提供的任何建议都是他所知道的。关于货物的适用性和适用性的任何咨询意见和信息不应免除买方进行自己的调查和测试。
16.适用的法律,贸易条件的解释,履行地和管辖权,个人条款的无效
16.1中国法律应适用。
16.2.习惯贸易条款应按照当时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
16.3.即使卖方已同意在目的地国缴纳关税和进口税,但在订单确认日期和货物交付日期之间生效的此类关税的任何增加均应由买方承担。与采购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税款和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16.4.如本“一般买卖及交付条件”中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失效,则不应影响其余条款或有关条款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双方应以尽可能符合无效条款的经济目的有效安排取代任何无效安排。
16.5.每次交货的履行地点应是卖方的派遣部门。付款地点为青岛。
16.6.双方的管辖地点应由原告选择的青岛。卖方还有权在买方的一般管辖地起诉买方。
青岛,2019年1月1日
公司地址:青岛东海西路37号